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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未婚先孕”,是否有权休产假?

    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我国第四次单身潮的来临,很多女性选择为自己的事业奋斗。大环境如此,但是还是免不了一些意外。比如,未婚先孕。
    这种情况很多HR一定不陌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该员工还未怀孕,面试和入职时,公司的人员信息表等资料上填写的均为未婚。工作没多久,该员工突然提出要休产假。
    一般公司会认为,“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适用已婚人员有关法律规定的产假待遇,因此大多数公司不会给她继续发工资,甚至会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有权休产假,以及是否享受与产假有关的待遇呢?
    产假作为一种法定休假,旨在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都有休产假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由此可见,女员工虽然未婚生育,但也有休产假的权利,其原有工资不应被停发或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的,会影响到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政策性待遇。鉴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向有关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等相关政策性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所以未婚生育者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政策性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包括“超生”、“非婚生育”等,但并不包括“未婚先孕”。“非婚生育”与“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就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政策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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